(1)项目期内贷款金额小于2024年进出口额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进出口贸易融资50%支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60%支持。对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项目期内贷款金额大于(等于)2024年进出口额的,按2024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进出口贸易融资50%支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60%支持。对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以上,单个企业两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8. 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2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4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9. 申报材料:
(1)进出口贸易融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附件7)、《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贸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1)、企业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复印件、企业支付利息的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凭证日期应在项目期内)等。
(2)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附件7)、《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2)、承保机构出具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投保合同)复印件、承保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及企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费的打款回单(发票及打款日期应在项目期内)、企业承保机构及融资机构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附件复印件、企业支付利息的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凭证日期应在项目期内)等。
以上所有材料需按附件6制作封面,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及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不可使用文件夹),每页(正反面)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均为申报材料要件,如有缺失视为无效材料。同一企业申报不同项目需单独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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