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及《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本通知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拟处罚、实施强制事项对应适用本通知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加强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不得将本通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
三、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遵循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事前宣传引导、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本通知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除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无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
(二)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对违法线索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