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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7-29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及《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本通知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拟处罚、实施强制事项对应适用本通知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加强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不得将本通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

三、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遵循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事前宣传引导、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本通知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除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无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

(二)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对违法线索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四)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五)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一)对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且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二)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等,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造成本地区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发生较大波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扣押;

(五)查封、扣押涉案的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

(六)危害后果轻微且行政相对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涉案财物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财物,一般是指涉案钱款、产品、原料等动产;所称设施,一般是指不易移动,或者移动可能减损其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所称场所,一般是指涉案厂房、车间、经营场地等不动产。

行政相对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七、农业行政执法中,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案件的违法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涉案产品符合标准;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二)及时改正。包括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时限改正。第二、第三种情形的改正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三种改正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综合考虑。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未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生态环境损害,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涉案产品全部更换、退货;其他能够反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

(四)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在种子、农药等同一农业执法领域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通过查询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卷材料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是否属于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有《首违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五)危害后果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未引起负面舆情;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六)主观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行为明知或者应知;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责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其他能够反映行政相对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了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给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给予合理赔偿;进行生态补偿;其他能够反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因素。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违法行为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八、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案前,执法机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九、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十、适用《清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因其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原因,导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错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处理。

十一、结案后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立卷归档备查。

适用本通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来源线索、处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适用《清单》作出的决定,原则上不提请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适用《清单》后仍属于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十三、本通知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

1.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

2.约谈记录

3.行政告诫书

4.承诺书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成都市农业农村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电   话:61883550

邮   箱:cdsnwfgc@126.com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9日

征集链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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