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在种子、农药等同一农业执法领域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通过查询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卷材料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是否属于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有《首违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五)危害后果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未引起负面舆情;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和解;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六)主观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行为明知或者应知;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责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其他能够反映行政相对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了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给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给予合理赔偿;进行生态补偿;其他能够反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因素。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违法行为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八、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案前,执法机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九、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十、适用《清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因其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原因,导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错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处理。
十一、结案后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立卷归档备查。
适用本通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来源线索、处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