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名称 根据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 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 报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学校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 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四、组织机构
(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做 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党章 规定成立党组织。
(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五人 以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 工代表等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 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 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 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 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 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五、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 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 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培训学校专职人员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相应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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