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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13 | 1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6月21日

联 系 人:廖鉴珂

联系电话:028-61888236

电子邮箱:cdrs_zynljsc@163.com

附件: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 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 称“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培训学校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 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管理部 门,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 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引 导支持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 业技能培训需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学校的 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 全市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工作。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 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培 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及辖区内所有培 训学校(含原省、市审批)的年度检查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备 案、安全监管、信访和投诉举报处理、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 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师资队伍和培训 教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办学能力与规范诚信评估。

第六条  培训学校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 称“审批机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及时将准予许 可的相关信息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设立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 条件。

第八条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 学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 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办


 

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九条  举办者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 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 2, 以下简称《设立申请表》);

( 三)学校预核名通知书;

( 四)学校章程;

( 五)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

(六)举办涉及消防、应急、保安等特殊行业培训专业且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材 料;

( 七)其他与《设立标准》相关的资产来源、资产明细、注 册资金数额验资报告及校长、教师、财会等人员的合法有效资格 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 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 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当场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实  地核验,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 出  具同意设立的批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3,并向社会公示。不准  予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地核验可参照《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 (附件 4,以下简称《设立核验表》)进行。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  在故意造假、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设  立标准》等行为的,审批机关不准予许可。举办者未完全满足《设  立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  过 1 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学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不准予许  可。

第十三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开展招生 培训业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培训学校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企 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相关规定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


 

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审批和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法人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 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 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 告,并在公告发布 30 日内到审批机关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第三章  延续、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提交延期申请书和《办 学许可证》正、副本)。对培训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 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延期并换发新证。 办学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超过 3 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  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等事项的,由学 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属地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举办者或法定代 表人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或离 任审计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跨 区(市)县变更地址的, 由新地址所在区(市)县审批机关批准, 并抄告原地址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 5, 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 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清算或离任审计报告和在培学员 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学校核名通知书。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增设)培训专业(职业、工 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 专业(职业、工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符合条件 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 条件的,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其中,变更办学地址和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的须核验现场。

对准予变更的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法 人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在做好财务清

算和相关方案后,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未延期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办学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办学可以由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 由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 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 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学校应当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 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组织清算,由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报审 批机关批准,交回《办学许可证》;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 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 法院组织清算;《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培训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 按 程序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 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交回发证机关。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学校终止、注销、吊销办 学许可的决定抄告登记管理机关, 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 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公招培训、职称 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非技 能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与招用教师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 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 等事项作出约定。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 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

鼓励培训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 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工作经验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能力提升培训制度,定 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 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 建设、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 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实施实名制管 理,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培训台账。

第三十一条  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明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 培训形式、培训时间、收费专业、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及纠纷处 理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专业和收费标准, 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得在公开的专 业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 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学员与培训 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招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 培训、收费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 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合理 设立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履行招生简章与广告 中的承诺,按照与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 准或者相关培训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并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  展培训活动。跨区(市)县开展临时培训活动的,须报培训实际  开展区(市)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跨区(市) 县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的, 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设立审批。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培训设施 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 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


 

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 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和谁举办、谁负 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加强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监管。

每年 6 月前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开展学校年检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有效 期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应停止招生,按程序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训学校 办学能力、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和诚信培训等开展评估评级工作, 并将评估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法人或个人,由 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学校(含省、市审批)参照本办法 属地管理。

 

 

附件:1.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2.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 4.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

5.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附件 1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举办者

成都市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 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 单,无教育培训领域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或 者教育培训领域不 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 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 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 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其名称 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 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 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成都市 ××区(市) 县××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 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 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成都市 ××区(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 成绩单、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 关批准的简称,如:“成都市 ××区(市) 县××职业技能培训学 校”。


 

(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名称 根据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 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 报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学校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 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四、组织机构

(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做 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党章 规定成立党组织。

(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五人 以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 工代表等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 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 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 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  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 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五、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 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 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培训学校专职人员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相应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 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 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校长(行政负责人)。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 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 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 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3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三)教学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 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职业 资格(技能等级),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配备与培训专业相适 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 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 行安全监管职责,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师资队伍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专业及 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 2 名专业实训课教师。

(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 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三)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或者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技能 等级)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 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高于 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

( 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 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办学投入

(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 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 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非营利性实缴开办资金 10 万元以上,营利性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规定。

(二)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


 

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 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 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 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 1 年内将土地使用 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 身安全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 3 年。办学场所应有办公用房,有良好照明、通风条件、教学 桌椅等基本设施齐全的理论培训教室和有满足技能教学训练需要 的教学、实习、实操、实验设施设备及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操作实 训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实训场所不能满足的情况下 可与具备培训相关条件的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合作培训协议。

( 一)场所要求。应有与办学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 独立使用且符合环保、 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的集


 

中教学培训场所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实操每个专业不少于 40 平 方米。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密闭空间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 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招收寄宿 学员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 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 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 经营许可等证照。

(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 则,配备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 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 保证 2—6 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 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开设社会 通用性技能培训专业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 的设置标准要求。

十、培训专业、课程及教材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所开展的培训专业( 职业、工 种),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 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新设立学校培训专业不超过 5 个。

(二)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 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 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


 

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专业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且 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 门检查等作出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 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根据《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培训、授课的 学校,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其他条件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当不低于 200 人。

(二)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定行业培训专业的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2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者: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期: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三份, 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可不填写。

3.本表中“学校名称”,申请单位(个人)按照名称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确定的名称填写。

4.学校性质:指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5.本表一律由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 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XXX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本人(本公司)向你局提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政 许可申请,现郑重承诺:

一、完整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中各项内容,与表格内容对应的佐 证材料均真实有效,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审批通过,本人(本公司)及学校将严格按照《民办教 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活动。

三、按时为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期提交年 度检查报告材料。

四、学校的教学及实习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 卫生、抗震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

食宿场所也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登记部门的 监管与检查。

 

 

举办者:(签字,若为单位举办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拟办培训学校概况表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姓名):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1

单位名称(姓名):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2

单位名称(姓名):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3

单位名称(姓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拟办培训学校地址


学校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办学形式


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培训工种或职业名称

培训等级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理(董)

事会成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

 

拟任何职

从事专业 年限


















































法定代 表人








长校








 

教学 财务 安全管理人员


















































 


(二) 单位举办者情况表

 

 

 

举办单位


 资金额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控股股东姓名


联系电话


控股股东姓名


联系电话


控股股东姓名


联系电话


实际控制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 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守国家和 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备注: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个单位填写一份。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息填入表(三)。


 

 

(三) 个人举办者情况表

 

 

1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3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4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5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6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7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8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资金额(万元)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 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备注:多人合作举办的,附联合出资的办学协议。由单位举办的此表填举办单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


(四 )拟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邮编


家庭住址


电话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 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五 ) 拟任校长情况表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编号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社部 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六 ) 拟聘用教师情况表

 

 

教职工总人数

管理人员数

  

 

工勤人数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或职业资  格(技能等级)

承担课程

专兼职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如名单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七) 办学场地及固定资产设备情况表

 

办学场地情况

 

场地面积

      

  

实操场地

办公室

  

学生 宿舍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数量

  

  

数量

  

















































































 


(八) 经费来源及管理制度情况表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管理制度

 

 

 

 

 

 

 

(只填写制度标题,详细内容作为附件)

主管部门意见

(个人申请办学可不填写,特殊行业职业工种需填写)

 

 

 

 

 

印章

    

 

  


 


 

附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样式及填写规范

 


 

1.名称:填写学校全称。例如: XX 市(县、区)XX 职业技 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填写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应注明所在街道、门牌 号、楼栋(座)号、楼层号、房间号。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 一填写。

3.校长:填写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 长姓名。

4.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的法人或者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 填写。以捐赠方式举办或无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举办者可空白或填写“无举办者”。

5.学校类型: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6.办学内容:按照实际批准职业(工种)及等级填写,如: 育婴员(五级、四级)。

7.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的全称。

8.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 应具体到日。有效期 3 年。

9.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10.发证日期:填写批复文件日期。


 

11.备注: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需标注“营利性”。

12.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



 

 

附件 4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

 

 

评审内容

细化指标

是否达标(是/否)

备注(不达标原因)

 

 

 

 

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



联合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



诚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称

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



章程

章程内容符合《设立标准》所列事项要求



 

 

 

组织机构

符合条件的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



按要求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评审内容

细化指标

是否达标(是/否)

备注(不达标原因)

 

管理制度

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 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法定代表人、

校长(行政负

责人)及主要

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且符合条件要求



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符合条件要求



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 出纳不得兼任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师资队伍

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 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1 名专业理论课 教师和 2 名专业实训课教师



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评审内容

细化指标

是否达标(是/否)

备注(不达标原因)

 

 

 

办学投入

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非营利性实缴开办资金 10 万元以上,营利 性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举办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涉及国资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符合相关规定



 

 

 

 

 

 

 

 

办学场所和 设施设备

与办学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的集中教学培训场所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办学的,有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有 3 年以上房屋租赁 合同。实训场所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与具备培训相关条件的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合作培训协议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密闭空间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



有办公用房,有良好照明、通风条件、教学桌椅等基本设施齐全的理论培训 教室和充足的实训工位



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以及食宿、医疗要求



 


 

评审内容

细化指标

是否达标(是/否)

备注(不达标原因)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设备应保证 2—6 人一台 (套)



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 200 



 

 

 

 

 

 

 

 

 

培训专业、课 程及教材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符合国 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及相关要求



培训专业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 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选用与其培训专业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合法合规教材;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根据《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培训、授课的学 校,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后组织实施



 


 

附件 5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X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本人(本公司)向你局提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变更 行政许可申请,现郑重承诺:

一、完整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中各项内容,与表格内容对应的佐 证材料均真实有效,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审批通过,本人(本公司)及学校将严格按照《民办教 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活动。

三、按时为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如期提交年度 检查报告材料。

四、学校的教学及实习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 卫生、抗震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 食宿场所也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登记部门的 监管与检查。

 

 

举办者:(签字,若为单位举办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学校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举办者


 

 

经办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变更 事项

□1.举办者  □2.法定代表人  □3.校长   □4.办学地址  □5. 学校 名称□6. 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7.注册资金  □8.举办者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原因


 

 

 

 

理(董) 事会  意见

(理〔董〕事会决议附后)

 

 

 

 

 

(盖 章)

 

 

 

    

备注:具体变更事项填写设立申请表中对应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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