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 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 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校长(行政负责人)。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 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 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 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3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三)教学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 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职业 资格(技能等级),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配备与培训专业相适 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 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 行安全监管职责,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师资队伍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专业及 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 2 名专业实训课教师。
(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 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三)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或者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技能 等级)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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