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 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 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高于 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
( 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 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办学投入
(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 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 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非营利性实缴开办资金 10 万元以上,营利性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的规定。
(二)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
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 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 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 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 1 年内将土地使用 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 身安全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 3 年。办学场所应有办公用房,有良好照明、通风条件、教学 桌椅等基本设施齐全的理论培训教室和有满足技能教学训练需要 的教学、实习、实操、实验设施设备及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操作实 训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实训场所不能满足的情况下 可与具备培训相关条件的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合作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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