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所要求。应有与办学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 独立使用且符合环保、 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的集
中教学培训场所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实操每个专业不少于 40 平 方米。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密闭空间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 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招收寄宿 学员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 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 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 经营许可等证照。
(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 则,配备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 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 保证 2—6 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 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开设社会 通用性技能培训专业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 的设置标准要求。
十、培训专业、课程及教材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所开展的培训专业( 职业、工 种),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 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新设立学校培训专业不超过 5 个。
(二)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 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 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
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专业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且 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 门检查等作出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 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 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根据《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培训、授课的 学校,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其他条件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当不低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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