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6月21日
联 系 人:廖鉴珂
联系电话:028-61888236
电子邮箱:cdrs_zynljsc@163.com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 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 称“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培训学校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 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管理部 门,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 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引 导支持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 业技能培训需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学校的 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 全市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工作。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 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培 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及辖区内所有培 训学校(含原省、市审批)的年度检查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备 案、安全监管、信访和投诉举报处理、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 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师资队伍和培训 教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办学能力与规范诚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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