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培训学校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 称“审批机关”)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及时将准予许 可的相关信息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设立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 条件。
第八条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 学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 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办
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九条 举办者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 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或者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 2, 以下简称《设立申请表》);
( 三)学校预核名通知书;
( 四)学校章程;
( 五)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
(六)举办涉及消防、应急、保安等特殊行业培训专业且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材 料;
( 七)其他与《设立标准》相关的资产来源、资产明细、注 册资金数额验资报告及校长、教师、财会等人员的合法有效资格 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 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 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当场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实 地核验,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 出 具同意设立的批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3,并向社会公示。不准 予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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