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 5, 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 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清算或离任审计报告和在培学员 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学校核名通知书。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增设)培训专业(职业、工 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申请表》;
( 三)《办学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副本;
( 四)《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 专业(职业、工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符合条件 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 条件的,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其中,变更办学地址和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的须核验现场。
对准予变更的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法 人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 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在做好财务清 |
算和相关方案后, |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三条 | 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未延期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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