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核验可参照《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 (附件 4,以下简称《设立核验表》)进行。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 在故意造假、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设 立标准》等行为的,审批机关不准予许可。举办者未完全满足《设 立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 过 1 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学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不准予许 可。
第十三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开展招生 培训业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培训学校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企 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相关规定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
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审批和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法人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 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 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 告,并在公告发布 30 日内到审批机关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第三章 延续、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提交延期申请书和《办 学许可证》正、副本)。对培训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 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延期并换发新证。 办学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超过 3 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 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等事项的,由学 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属地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举办者或法定代 表人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或离 任审计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跨 区(市)县变更地址的, 由新地址所在区(市)县审批机关批准, 并抄告原地址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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