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学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办学可以由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 由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 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 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学校应当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 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组织清算,由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报审 批机关批准,交回《办学许可证》;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 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 法院组织清算;《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培训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 按 程序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 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交回发证机关。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学校终止、注销、吊销办 学许可的决定抄告登记管理机关, 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 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公招培训、职称 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非技 能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与招用教师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 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 等事项作出约定。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 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
鼓励培训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 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工作经验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能力提升培训制度,定 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 务培训提供条件。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