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 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和谁举办、谁负 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加强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监管。
每年 6 月前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开展学校年检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有效 期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应停止招生,按程序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训学校 办学能力、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和诚信培训等开展评估评级工作, 并将评估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法人或个人,由 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学校(含省、市审批)参照本办法 属地管理。
附件:1.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2.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 4.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
5.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附件 1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举办者
成都市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 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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