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 单,无教育培训领域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或 者教育培训领域不 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 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 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 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其名称 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 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 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成都市 ××区(市) 县××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 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 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成都市 ××区(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 成绩单、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 关批准的简称,如:“成都市 ××区(市) 县××职业技能培训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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