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建立省、市、县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应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并符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专家。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组建本级专家库,也可抽取或邀请省、市专家库中的专家或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应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一带十五园百片”粮油产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高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都江堰灌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等,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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