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施工、基层组织、农民代表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共管机制,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督、管护,构建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每年对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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