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依托成都市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构建耕地智慧化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资源共享、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收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和体系。
第四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镇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镇(街道)和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模式,总结推广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四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要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五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推广良种良法。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使养分比例适宜作物生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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