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时,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受益对象代表〔包括项目镇政府
(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出具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批:
项目调整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其中: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逐级报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区(市)县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五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按程序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可以聘请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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