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评审专家从省或市专家库中抽取和邀请。经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及时批复。
第二十三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四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采取有效举措,优化建设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建立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意见建议,并充分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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