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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3-08 | 1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农建处牵头起草了《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dnyncjnj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农建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等有序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要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农业生产特征等,分区域确定建设重点,坚持“因地制宜、急用先建、缺啥补啥”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比例,确保实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

制定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组建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建立省、市、县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应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并符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专家。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组建本级专家库,也可抽取或邀请省、市专家库中的专家或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应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一带十五园百片”粮油产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高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都江堰灌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等,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区(市)县的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都江堰灌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要定期分析研判,对已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分解至各区(市)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受益主体意见和建议,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准确摸清项目区所在灌区现状,分析水源工程、灌排系统、田间道路、生产方式等制约因素情况,科学合理布局田、土、水、路等工程措施。要结合项目区实际同步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审。

第十九条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坡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其它工程,主要包括田间监测等相关工程。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评审专家从省或市专家库中抽取和邀请。经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及时批复。

第二十三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四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部门协同,采取有效举措,优化建设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建立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意见建议,并充分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时,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受益对象代表〔包括项目镇政府

(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出具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批:

项目调整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其中: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逐级报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区(市)县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十五条鼓励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按程序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可以聘请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分阶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代表等完成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验意见。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资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十九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验收,确保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

第四十条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依托成都市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构建耕地智慧化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资源共享、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收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和体系。

第四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镇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镇(街道)和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模式,总结推广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四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要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五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推广良种良法。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使养分比例适宜作物生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三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施工、基层组织、农民代表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共管机制,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督、管护,构建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每年对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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