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培训。承训机构应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劳动者根据需求自主报名参训。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技能类培训不超过60人/班,GYB培训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EYB培训不超过25人/班)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三)培训考核评价。考勤率在80%以上的学员可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或技能评价,对通过考核评价的培训对象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申领培训补贴。承训机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金额、账户等关键信息进行复核。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培训补贴拨付到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若该2项补贴由承训机构垫付的可拨付至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以上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承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五)培训成果跟踪。承训机构应对不少于50%的培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并建立台账。经办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成果跟踪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各地可预留一部分补贴资金,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成效进行拨付。
第七章 补贴激励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项目制培训,经考核评价、绩效评估通过的;以及对参加个人技能提升和免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自财社〔2023〕181号执行之日起,每人累计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已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培训补贴标准】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综合培训成本、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效果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培训主体、培训对象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对纳入各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领域集中,提高培训项目与产业发展、就业需求契合度。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至少每3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