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同时需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 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项目评审、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停业整顿、移出目录、列入“黑名单”并抄送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等分类处理方式,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情节较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本区域内培训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培训项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主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相关情况。牵头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定期对各市(州)补贴培训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培训资金分配挂钩,对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加大激励力度。同时,在全省培育选树一批职业技能培训优秀典型单位和培训工作优秀典型市(州)、县(市、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工作要求】 本办法施行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补贴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细化其他专项政策。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正式施行前经办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