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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12-06 | 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和《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2023-2025)》(川人社办发〔2023〕7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形成了《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rszjc@163.com。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6日至12月25日。

联 系 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028-86113042

附件: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5日


附件: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2023-2025)》(川人社办发〔2023〕7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由政府部门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农业实用人才培训资金等专项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培训原则】  按照“优结构、提质效”的原则,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稳定的就业,弘扬和传播工匠精神为目的,通过补贴激励,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责任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全省补贴培训的宏观统筹规划、专项政策制定、年度计划下达,确定补贴培训的范围和条件,完善补贴培训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厅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资金筹集、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化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培训政策,制定相应的教学和考核大纲,确定全省培训计划,统筹培训资源等,指导市(州)、县(市、区)抓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培训工作,共同对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本地区培训政策和项目,统筹培训计划,确定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补贴标准,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培训资源的统筹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农民工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州)本级补贴培训,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对象分类】  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四川省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劳务派遣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可以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平台网约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就业重点人群。具体包括: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畴的人员。

4.脱贫劳动者及其子女。脱贫攻坚期间被认定为贫困户家庭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5.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6.“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8.农业实用人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机械指导员、返乡创业指导员、农旅融合指导员、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村电商指导员、农村电商主播,即“一村六员一主播”。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10.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11.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参训要求的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除外。

12.大学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非毕业年度”即从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结束之日起至毕业前一年6月30日,“毕业年度”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之日前。

13.其他人员。包括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及服刑人员”),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用工、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禁止事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补贴培训。此外,各级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第七条【培训对象责任】  培训对象应对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不实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训资格,收回对其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三章  培训主体

第八条【培训主体范围】  培训主体包括行业、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九条【培训主体分类】  对培训主体采取分类管理:

(一)行业。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展从事本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企业。企业可以利用其资本、人才、技术、设施、设备、场地等要素建设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龙头、链主企业可探索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跨企业培训中心建设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另行制定。

(三)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依托自身专业资源设立培训职能部门,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还可根据办学能力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四)其他培训机构。评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实训基地,具备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业园区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依托建设单位等可在许可(或批准、认定、备案)范围内为行业、企业、学校以及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十条【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省定条件、市(州)遴选、县(市、区)使用”的原则,对企业培训中心、学校以及承接补贴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采取清单式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承训机构备案条件;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条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承训机构目录,面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使用、强化监管。各类培训对象可在目录内自主选择承训机构。对培训基础能力薄弱的地区,可由市级以上部门统筹协调资源,开展技能帮扶培训。若采取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机构服务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登记机关年检不合格、办学许可证超有效期的培训主体不得参与补贴培训项目。禁止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

(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

(五)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八)超许可、备案、认定范围培训;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培训重点】  补贴培训重点应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群体、优势产业、地方特色等开展。其中:

(一)中心工作。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等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服务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以及川藏铁路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

(二)重点人群。既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鼓励引导其参加以技能储备为目的、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就业创业培训;又兼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以技能提升为目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优势产业。主要围绕四川重点产业链、“六大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川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天府新农人、天府技工、川菜大师傅、天府建筑工、天府数智工匠等省级技能公共品牌。

(四)地方特色。主要围绕“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振兴地方产业、选树特色技能品牌,以及打造技能特色城市名片、社区名片、乡村名片,培育一批民间传统技艺、民族特色文化、乡村文旅建设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所需开展。

第十三条【培训分类】  补贴培训分为项目制培训、个人技能提升培训、免费培训三类。

第十四条【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是行业、企业、学校等项目申报主体,组织规定范围内的培训对象开展以提高人岗适配度,培育高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等为主要目的的职业培训。项目制培训主要采取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以实操为主、理论为辅,充分结合岗位要求,不限学时、不限方式。

聚焦四川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以人工智能、绿氢、低空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重点产业发展,本地区在建或拟建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以及乡村振兴、“一老一小”等领域所需,不受职业培训项目目录限制。优先支持省级技能公共品牌、特色劳务品牌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个人技能提升补贴是培训对象个人缴费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劳动者个人一定标准的补贴。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1年内实现对口就业创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10%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免费培训】  免费培训是指政府部门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就业重点人群参加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期间产生的与职业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全额免除,培训后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补贴。

 

第五章  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工作程序】  补贴培训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制度,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各级统筹平衡、上下联动确定的方式开展,合理确定全省培训需求。各市(州)综合考虑本地区重点产业分布、县域差异等因素,统筹平衡所属各县(市、区)年度培训计划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全省重点工作需求、重点群体平衡、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统筹优化确定全省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工作要求】  编制过程中健全培训计划征集及会商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发动各类培训主体申报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落地实施。各级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就业重点群体培训意愿、劳务输出地招工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作为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培训计划编制及完成情况作为培训资金分配、项目载体建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制培训实施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制定并发布本级项目征集公告,明确征集对象、范围、条件、评审方式、截止时间等,并纳入本级补贴培训工作安排。项目申报主体应制定培训方案,报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或农民工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并提交培训申请资料。培训申请应包括以下要素:项目申报表、承训机构、培训计划、监督管理、绩效评估、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项目审核。经办机构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根据项目类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培训补贴总额。

(三)项目确认。审核通过的项目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机构报集体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

(四)培训实施。立项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按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由项目申报主体安排专人自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培训真实有效,经办机构可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培训过程中,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确需调整的应提前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考核评价。项目申报主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六)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培训项目自主确定至少1项培训绩效目标,不限于学员满意度、技能提升情况、就业创业情况或稳岗率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还可包括企业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新增就业岗位情况、技能岗位薪酬水平提升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培训结束后,由项目申报主体对既定目标进行自评。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主体自主确定培训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培训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资金拨付比例挂钩。

(七)拨付补贴。培训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填报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个人技能提升实施要求】

培训对象自主报名并缴费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目录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劳动者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培训发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参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灵活就业登记;实现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本人应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企业法人(合伙人或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等;身份信息和证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应简化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企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免费培训实施要求】

(一)确定承训机构。市(州)承训机构目录库中的承训机构可申请承接免费培训项目。承训机构无法满足残疾人、戒毒及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需求或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定。鼓励各地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

(二)组织开展培训。承训机构应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劳动者根据需求自主报名参训。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技能类培训不超过60人/班,GYB培训不超过40人/班,SYB、IYB、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EYB培训不超过25人/班)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三)培训考核评价。考勤率在80%以上的学员可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或技能评价,对通过考核评价的培训对象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申领培训补贴。承训机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金额、账户等关键信息进行复核。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培训补贴拨付到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若该2项补贴由承训机构垫付的可拨付至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以上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承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五)培训成果跟踪。承训机构应对不少于50%的培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并建立台账。经办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成果跟踪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各地可预留一部分补贴资金,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成效进行拨付。

 

第七章  补贴激励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项目制培训,经考核评价、绩效评估通过的;以及对参加个人技能提升和免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自财社〔2023〕181号执行之日起,每人累计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已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培训补贴标准】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综合培训成本、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效果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培训主体、培训对象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对纳入各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领域集中,提高培训项目与产业发展、就业需求契合度。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至少每3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技能评价补贴】  培训对象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补贴。每本证书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个人技能提升和免费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下培训对象补贴资金可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包括:“六类人员”,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培训项目管理】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应履行实名管理、考勤签到、教学管理、培训考核、档案管理责任。

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培训台账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保存期限5年。

所有补贴培训均应录入四川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免费培训项目应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培训过程涉及监狱管理要求等特殊情况无法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或提供影像资料的,由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提供承诺函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培训过程监管】  各地应加强对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范围、教材使用。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同时需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 ‌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项目评审、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停业整顿、移出目录、列入“黑名单”并抄送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等分类处理方式,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情节较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本区域内培训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培训项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主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相关情况。牵头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定期对各市(州)补贴培训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培训资金分配挂钩,对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加大激励力度。同时,在全省培育选树一批职业技能培训优秀典型单位和培训工作优秀典型市(州)、县(市、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工作要求】  本办法施行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补贴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细化其他专项政策。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正式施行前经办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技能评价补贴参考标准


附件

 

技能评价补贴参考标准

 

类别

职业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

技师

备注

A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180

225

270

360

450

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3年)》的职业(工种),按轻度、中度、重度紧缺,标准分别上浮10%、20%、30%。

B

第五大类 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160

200

240

320

400

C

第六大类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200

250

300

400

500

D

专项职业能力

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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