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4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我厅牵头制定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4日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职称评审工作,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具体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人、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申报人是指符合条件并参与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是指申报人实际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规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业务经办机构。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职称答辩、小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议、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是指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涉及各有关单位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 申报人有义务配合做好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 申报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二)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三)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
(四)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
(五)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