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
第八条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三)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六)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规定,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相关政策要求;
(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核准备案并在有效期满前做好重新核准备案工作;
(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管理;
(四)认真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按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五)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接受委托评审须符合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评审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出席评审会议专家须达到规定人数,认真履行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管理职责,评审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复核确认、备案、历史数据归集等工作;
(七)严格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相关内容;
(八)认真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畅通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举报渠道,不得存在推诿塞责、转移矛盾等情形;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正确履行评审职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评审工作的不良行为,根据评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科学地评价评审对象,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郑重、负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