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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12-11 | 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4〕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川府发23号附件




 

 

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 二 届 四次全会精神 , 进一步深化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稳步有序扩大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 批权授权和委托市( 州) 行使范围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 , 是指将省 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 ,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 ( 州) 政府行使 ; 将省政府权限内 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 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 , 委托给符合条件的 市( 州) 政府行使 。

授权和委托的省级用地审批权不包括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行使 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 以及省政府已委托、授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涉 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 。 批文撤回和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地块调整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批文失效和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调整报省级 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对象为符合 条件的市( 州) 政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范围是指被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 批权的市( 州) 所辖符合条件的县( 市 、区) 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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