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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12-10 | 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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