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确认。审核通过的项目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机构报集体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
(四)培训实施。立项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按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由项目申报主体安排专人自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培训真实有效,经办机构可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培训过程中,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确需调整的应提前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考核评价。项目申报主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六)绩效评估。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培训项目自主确定至少1项培训绩效目标,不限于学员满意度、技能提升情况、就业创业情况或稳岗率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还可包括企业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新增就业岗位情况、技能岗位薪酬水平提升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培训结束后,由项目申报主体对既定目标进行自评。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主体自主确定培训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培训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资金拨付比例挂钩。
(七)拨付补贴。培训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填报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个人技能提升实施要求】
培训对象自主报名并缴费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目录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劳动者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培训发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参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灵活就业登记;实现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本人应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企业法人(合伙人或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等;身份信息和证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应简化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将核定后的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企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免费培训实施要求】
(一)确定承训机构。市(州)承训机构目录库中的承训机构可申请承接免费培训项目。承训机构无法满足残疾人、戒毒及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需求或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定。鼓励各地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