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登记机关年检不合格、办学许可证超有效期的培训主体不得参与补贴培训项目。禁止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
(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
(五)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八)超许可、备案、认定范围培训;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培训重点】 补贴培训重点应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群体、优势产业、地方特色等开展。其中:
(一)中心工作。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等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服务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以及川藏铁路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
(二)重点人群。既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鼓励引导其参加以技能储备为目的、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就业创业培训;又兼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以技能提升为目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优势产业。主要围绕四川重点产业链、“六大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川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天府新农人、天府技工、川菜大师傅、天府建筑工、天府数智工匠等省级技能公共品牌。
(四)地方特色。主要围绕“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振兴地方产业、选树特色技能品牌,以及打造技能特色城市名片、社区名片、乡村名片,培育一批民间传统技艺、民族特色文化、乡村文旅建设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所需开展。
第十三条【培训分类】 补贴培训分为项目制培训、个人技能提升培训、免费培训三类。
第十四条【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是行业、企业、学校等项目申报主体,组织规定范围内的培训对象开展以提高人岗适配度,培育高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等为主要目的的职业培训。项目制培训主要采取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以实操为主、理论为辅,充分结合岗位要求,不限学时、不限方式。
聚焦四川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以人工智能、绿氢、低空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重点产业发展,本地区在建或拟建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以及乡村振兴、“一老一小”等领域所需,不受职业培训项目目录限制。优先支持省级技能公共品牌、特色劳务品牌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