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个人技能提升补贴是培训对象个人缴费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劳动者个人一定标准的补贴。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1年内实现对口就业创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10%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免费培训】 免费培训是指政府部门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就业重点人群参加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期间产生的与职业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全额免除,培训后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补贴。
第五章 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工作程序】 补贴培训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制度,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各级统筹平衡、上下联动确定的方式开展,合理确定全省培训需求。各市(州)综合考虑本地区重点产业分布、县域差异等因素,统筹平衡所属各县(市、区)年度培训计划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全省重点工作需求、重点群体平衡、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统筹优化确定全省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工作要求】 编制过程中健全培训计划征集及会商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发动各类培训主体申报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落地实施。各级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就业重点群体培训意愿、劳务输出地招工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作为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培训计划编制及完成情况作为培训资金分配、项目载体建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制培训实施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制定并发布本级项目征集公告,明确征集对象、范围、条件、评审方式、截止时间等,并纳入本级补贴培训工作安排。项目申报主体应制定培训方案,报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或农民工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并提交培训申请资料。培训申请应包括以下要素:项目申报表、承训机构、培训计划、监督管理、绩效评估、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项目审核。经办机构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根据项目类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培训补贴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