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成办规〔2023〕8号)的要求,加快推动农村产权作为有效抵(质)押物融资试点进程,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领域,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2018年印发的《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函〔2018〕88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纸质来信请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金融与信息化处。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dsnyncjxxh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公众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公众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好农业生产设施贷款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xxx〔2024〕xxx)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取得的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具体可依照《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依规取得并有权处置且经过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完成所有权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质)押物,向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抵(质)押登记,并用于办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产业贷款。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机构为农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明确内设职能部门抵(质)押管理和备案等工作,刻制抵(质)押登记专用章,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生效。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