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成办规〔2023〕8号)的要求,加快推动农村产权作为有效抵(质)押物融资试点进程,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领域,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2018年印发的《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函〔2018〕88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纸质来信请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金融与信息化处。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dsnyncjxxh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公众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公众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四川省成都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好农业生产设施贷款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xxx〔2024〕xxx)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取得的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具体可依照《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依规取得并有权处置且经过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完成所有权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质)押物,向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抵(质)押登记,并用于办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产业贷款。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机构为农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明确内设职能部门抵(质)押管理和备案等工作,刻制抵(质)押登记专用章,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生效。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
借款人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批同意后在农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抵(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借款人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五)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主体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六)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关于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有效决议;借款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人大会关于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有效决议;
(七)借款人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经成员(代表)大会关于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有效表决决议;
(八)农业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证明材料;
(九)抵(质)押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后,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应共同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向抵(质)押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同时,登记管理部门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现场或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七条 价值评估。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评估或以双方认可的价值内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贷款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贷款条件。合法获得《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的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作抵(质)押而申请贷款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具备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
2.持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具备持续生产能力;
3.符合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贷款期限。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可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贷款的逾期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金融机构可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划分,创新推出多种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为核心抵(质)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可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相关流程
借款人、抵(质)押人及抵(质)押权人应如实向登记机构提供抵(质)押相关流程所需资料,登记机构应制作相应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并将相关资料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受理、审批,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登记事项。
(一)抵(质)押登记
1.申请和受理。抵(质)押人或抵(质)押权人应向登记机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申请,领取《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登记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审查和核发。登记机构对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抵(质)押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资料。
3.登记和备案。登记机构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和备案。
(二)变更登记。贷款期间,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被担保债权、变更抵(质)押物、变更担保范围、变更期限等事项,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贷款续期登记。金融机构延长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应先注销已登记事项,再按抵(质)押登记流程重新办理,登记机构不得直接办理续期抵(质)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抵(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相关事项
(一)抵(质)押权人在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若农业生产设施中属于动产的,抵(质)押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
(二)抵(质)押期间,未取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农业生产设施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质)押权的除外;
(三)抵(质)押期内同一资产不得申请顺位抵(质)押贷款、最高额抵(质)押贷款。
(四)在抵(质)押期间或借款人抵(质)押债权未全部清偿之前,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抵(质)押物处置申请(包括变更登记、转移、注销、挂失、重复设置抵(质)押等)。
第十四条 抵(质)押物处置
(一)抵(质)押物的处置应在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抵(质)押物的处置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金融机构可通过拍卖、贷款重组、租赁、流转交易,或贷款人和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
(三)因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拆除农业生产设施,转让农业生产设施未进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不实、涂改《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等原因造成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的,由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的登记、备案和信息查询工作,并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相应登记,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五)抵(质)押物处置事项协商不成的,抵(质)押当事人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处置,受让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对发生违约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按照风险补偿金的相关风险分担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六条 在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期间,因政府建设需要,需拆除农业生产设施时,需报登记机构和抵(质)押权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所得补偿款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
(一)《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二)《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作为物权证明,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时,登记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所有权价值进行估价;
(三)申请贷款时,抵(质)押人和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的所有权人要一致;
(四)《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如有遗失或损毁,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或者重发;
(五)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农业生产设施登记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登记、权证制作和办公设施等费用应纳入县级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登记部门、农业生产设施评估机构等相关业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贷款登记申请审批
表(草案样表)
附件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贷款登记申请
审批表(草案样表)
抵押权人 |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经办人 | |||
借款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住 址 | |||
抵押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住 址 | |||
抵押物 情况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物证号 | ||
抵押物所在地址 | 抵押物类型 | |||
抵押物面积 (亩/㎡) | 贷款用途 | |||
评估方式 | 评估价值总额(元) | |||
设定抵押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抵押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担保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贷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
贷款期限 |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抵押人 及共有人承诺 | 1.借款人及共有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贵单位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 |||
2.所提交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合法,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偿还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 ||||
4.用于抵押物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没有权属争议。 | ||||
5.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 | ||||
抵押人 及共有人承诺 | 6.抵押期内不得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 |||
7.借款人及共有人位于 镇 村 队农业生产设施产权证代码: ,评估总价值 万元,抵押给贵行办理贷款 万元,期限 年,用途为 ,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及处置。借款人、共有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因违规行为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借款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我局核实, 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手续合法,权属明晰。 | |||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银行调查及审批意见 | 经我行实地核查,该贷款主体抵押产权符合程序,贷款主体经营状况及个人信用良好,我行保证抵押人及共有人个人信息签字真实有效,经我行研究,同意办理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 | |||
审批人(签章):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登记机构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程序,同意受理该申请。 | |||
登记备案(签章): 抵押登记(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备注:工作中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农业农村工作机制,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农产品冷库及烘干设备、农机具装备,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人员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五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抵(质)押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农业生产设施流转、变现提供服务。
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权证颁发、抵(质)押登记等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辆)进行颁发。
第七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用地协议,并进行用地备案;
(三)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10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50万元及以上;现代渔业生产设施和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方米及以上,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存在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颁证。
第八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抵(质)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应注明土地流转合同编号和流转起止日期;
(七)农业生产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构、发证机构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转移登记情况;
(十二)所有权证有效期限;
(十三)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用地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补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公告。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内,并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为准。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五)设施清单备档。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及流转追溯、资产处置等内容,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完成相应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除农机具装备、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需提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证明;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六)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初始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所有权人不变;
(二)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四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移后所有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获得方式;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质)押融资的,应办理抵(质)押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部门为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其中,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注销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农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登记期限到期而自动失效的,由原初始登记机构予以公告后,办理注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质)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质)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构对农业生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和抵(质)押权人可通过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查询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抵(质)押登记等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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