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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次)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发布时间:2024-10-24 | 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市对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条件及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地(住所)与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一定科技服务能力或有一定的孵化培育资源的科技服务机构、单位、企业。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得以相同、相近申报材料跨项目重复申报。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各单位均应满足上述申报条件;且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联合申报实施项目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4.项目负责人须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本科毕业工作3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近三年(2021-202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获得个人证书)。每个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有项目到期未验收或项目正在实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5.对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对以往年度撤销项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能申报。有关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二)其他要求

1.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2.项目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二、支持方向

(一)方向一:支持科技服务业专业化服务

项目名称:支持标杆孵化器培育认定

(1)项目内容:为全区孵化器提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政策咨询、资源链接和培育赋能服务,并通过实地走访、培育赋能、交流拜访等方式,发现并招引、培育一批标杆孵化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孵化器行业专家,投融资机构代表开展专家交流座谈会,梳理和制定标杆孵化器支持和管理制度。

(2)考核指标:

1.梳理全区现有孵化器基本情况,累计走访不少于30家区内孵化器,针对区内有能力、有潜力、有资源、有意愿的孵化器开展标杆孵化器赋能培训活动不少于2场,活动覆盖不少于50家孵化 器,形成成都高新区孵化器整体行业发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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