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可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贷款的逾期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金融机构可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划分,创新推出多种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为核心抵(质)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可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相关流程
借款人、抵(质)押人及抵(质)押权人应如实向登记机构提供抵(质)押相关流程所需资料,登记机构应制作相应流程所需资料清单,并将相关资料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受理、审批,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登记事项。
(一)抵(质)押登记
1.申请和受理。抵(质)押人或抵(质)押权人应向登记机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申请,领取《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登记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审查和核发。登记机构对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抵(质)押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资料。
3.登记和备案。登记机构在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和备案。
(二)变更登记。贷款期间,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被担保债权、变更抵(质)押物、变更担保范围、变更期限等事项,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贷款续期登记。金融机构延长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应先注销已登记事项,再按抵(质)押登记流程重新办理,登记机构不得直接办理续期抵(质)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抵(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相关事项
(一)抵(质)押权人在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若农业生产设施中属于动产的,抵(质)押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
(二)抵(质)押期间,未取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农业生产设施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质)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