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补偿费用种类)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可首先用于缴纳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十九条(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企业补偿)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其建(构)筑物按省、市相关规定标准补偿,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