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起草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s://www.longquanyi.gov.cn/lqyqzfmhwz_gb/c123736/bm_qgtj.shtml)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4年9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ingp1994@foxmail.com。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6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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