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协调机制)
区土地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统筹、协调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集体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就相关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区土地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规则由区土地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九条(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将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确定,调查确认过程中应当对调查行为和调查有关资料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后,方可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依据。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医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和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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