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十三条(挪用土地补偿款的处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四条(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被安置人员责任)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弄虚作假 、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或相关监管单位上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相关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转致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府规〔2022〕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
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解释单位)
本实施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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