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完成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
(四)其他依法不能安置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住房安置标准和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村民小组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一处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具体按第(一)或(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住房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原被拆迁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货币化安置价格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价格结算,并由征地实施单位以现金或其他由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形式向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兑付。
同时,由征地实施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政府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每人35㎡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正在实施的安置房补差价格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房补差价格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补偿。
征地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自行过渡,由征地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支付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当月计发至分房的次月停发。过渡期内安置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实施单位在分房后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安置对象住房装修期过渡补贴费用。被征地安置对象在征地实施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自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安置标准和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在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按照每人17.5㎡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助面积。
第三十五条(非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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