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2日
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艺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艺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彩灯艺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彩灯艺术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彩灯艺术师、三级彩灯艺术师、二级彩灯艺术师、一级彩灯艺术师。
第四条 彩灯艺术专业包括彩灯策划与设计、彩灯制作、彩灯管理与研究等。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工作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彩灯艺术师。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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