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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4-08-22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2日              


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艺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艺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彩灯艺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彩灯艺术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彩灯艺术师、三级彩灯艺术师、二级彩灯艺术师、一级彩灯艺术师。

第四条 彩灯艺术专业包括彩灯策划与设计、彩灯制作、彩灯管理与研究等。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工作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彩灯艺术师。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作满2年。

(二)三级彩灯艺术师。取得四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

(三)二级彩灯艺术师。取得三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4年。

(四)一级彩灯艺术师。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二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7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彩灯艺术师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彩灯艺术师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

2.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能胜任一般彩灯艺术专业工作要求。

(二)三级彩灯艺术师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彩灯设计制作(操作)经验。

2.比较熟悉彩灯艺术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4.取得四级彩灯艺术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独立或主要参与完成3件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并在县级以上灯会(展会、活动、城市景观)中展出,产生一定影响力。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评奖或县级专业评奖三等奖;或主要参与2场县级灯会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国家外观专利10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篇以上。

(三)二级彩灯艺术师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能解决本行业、本区域或所在单位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3.全面掌握彩灯艺术技艺,能统筹协调大、中型项目(活动),能总结自己的项目(活动)成果。

4.有培养指导三级彩灯艺术师的工作能力。

5.取得三级彩灯艺术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独立或主要参与完成5件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并在市级以上灯会(展会、活动、城市景观)中展出,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全省性文艺评奖三等奖或市级专业评奖二等奖或县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要参与2场以上市级灯会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力;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彩灯艺术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标准或规划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主要参与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篇以上,并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6.取得三级彩灯艺术师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四)一级彩灯艺术师

1.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精通彩灯艺术工作流程,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彩灯艺术创作成果和创作经验。

3.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活动)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很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处理展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4.具有指导二级彩灯艺术师的工作能力。

5.取得二级彩灯艺术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独立或主要参与完成8件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并在省部级以上灯会(展会、活动)中展出,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市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要参与2场省级以上灯会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力;或独立完成彩灯艺术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标准或规划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6.取得二级彩灯艺术师职称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派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新文艺群体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按照不低于同类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结合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直接申报三级彩灯艺术师。在民营企业的彩灯艺术专业技术人才能力较强、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彩灯艺术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本专业职称时,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二条 取得非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的,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彩灯艺术专业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彩灯艺术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同级职称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对从事彩灯艺术专业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二等奖。

5.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6.市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7.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

8.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9.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0.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1.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

3.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一等奖。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6.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7.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二)省部级(市级、县级)灯会(展会、活动),指由国内外省部级(市级、县级)政府部门在全国(本省、本市、本县)范围内主办的彩灯主题展出活动,或以“彩灯+、+彩灯”形式参与的其他非彩灯主题展会、活动。

(三)“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四)“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五)“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六)“主研人员”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主要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三位。

(八)“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九)“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十)“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第二十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三)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其他省市奖项。

(四)本条件规定的著作、作品集、论文、奖项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主办单位,其学术水平价值和业绩成果均由评委会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文旅发﹝2022﹞42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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