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新文艺群体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按照不低于同类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结合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直接申报三级彩灯艺术师。在民营企业的彩灯艺术专业技术人才能力较强、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彩灯艺术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本专业职称时,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二条 取得非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的,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彩灯艺术专业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学历资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彩灯艺术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同级职称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对从事彩灯艺术专业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二等奖。
5.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6.市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7.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
8.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9.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0.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1.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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