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
3.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一等奖。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6.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7.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二)省部级(市级、县级)灯会(展会、活动),指由国内外省部级(市级、县级)政府部门在全国(本省、本市、本县)范围内主办的彩灯主题展出活动,或以“彩灯+、+彩灯”形式参与的其他非彩灯主题展会、活动。
(三)“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四)“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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