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六)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市综合执法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综合执法局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条(委托代领)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奖励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不实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或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市综合执法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综合执法局有权收回其已领取奖励奖金,并按规定退回财政。举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