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举报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对确认属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纳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综合执法局或其他行政机关掌握;
(四)同一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内容经市综合执法局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或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有法律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人举报前,市综合执法局或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或已掌握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
(三)举报人未按照实名举报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或未按照匿名举报要求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综合执法局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的;
(四)侵权违法行为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六)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七)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他人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以及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及自媒体等曝光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举报奖励管理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奖励标准) 对依法给予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举报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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