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日期:2024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联 系 人:黄自立
联系电话:028-68962956,13881809839
电子邮箱:289610629@qq.com
联系地址:彭州市天彭街道四通西街38号
特此公告。
附件: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7日
附件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自然资源及水务等6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管理秩序,且经查证属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及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除外)的违法行为,在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市综合执法局将予以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
彭州市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其他日常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受理上述6个领域举报线索经初查后移送市综合执法局,适用普通程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网络平台(微信、微博、抖音等)、现场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违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综合执法局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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