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部举报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能证明其内部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除本办法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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