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罚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无罚没款的案件,按前述三种举报情形界定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万元、5000元、2000元;
(五)市综合执法局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前述(一)至(四)项的规定对应给予两倍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2万元、1万元、4000元。
第八条(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经依法查处举报属实的案件,符合本办法规定,能够提供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举报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对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案件并处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的行政处罚的,按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对应奖励金额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执法过程中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后及时填写《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举报奖励申请表》,并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举报人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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